第一条 确保公司钽原料采购符合《负责任矿产控制程序》要求,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申诉机制,允许公司的相关方(受影响人员或举报者)说出与采矿、贸易、加工和出口情况有关的疑虑并得到妥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于公司产品、供应链、运营行为、业务关系而与公司存在直接或潜在联系的所有利益相关方(“申诉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在职员工和处于应聘流程的人员;
(二)公司客户,包括供应商、合作商和采购商;
(三)社会组织和媒体;
(四)供应商的员工及客户;
(五)公司各运营所在地的居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科技质量部品控负责人、健康安全环保部部长、党群工作部负责纪检副部长组成,负责对申诉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 公司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申诉处理小组,由科技质量部品控负责人、科技质量部质量监督主办、党群工作部纪检主办组成,负责对申诉的处理。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申诉原则
(一)程序原则:申诉人提出申诉和参与申诉,应严格按照本程序,公司接受和处理申诉也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二)事实原则:申诉人应根据具体事实而非公司的战略、政策或方针提出申诉,并充分、完整地提供事实的证据和材料,公司接受和处理申诉应以查清事实为基本出发点并根据查清的事实做出处理。
(三) 关联原则:申诉人可为自身或代表其他个人、群体或组织提出申诉,只要申诉事项与公司的产品及其供应链管理决策与活动、业务关系、外部业务关系相关,公司不接受也不处理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的申诉。
(四)保密原则:申诉人和公司均应在保密的原则下,对申诉进行严肃认真处理,在申诉处理过程中,申诉人和公司相关人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在处理程序结束前就申诉进行和内容做公开披露。申诉和申诉人以及回应的保密性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得到保护以防止申诉人遭受打击报复。
(五)及时原则:申诉人应在知道或理应知道相关事实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提出申诉,以便调查和处理,公司在接受到申述后,应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但公司不予受理自申诉人知道或理应知道相关事实超过两年的申诉。
第六条 申诉渠道
联系/申诉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地址: 13975305471@139.com
联系/申诉电话:0731 89987219
电子邮箱及电话用于接收相关的询问和申诉。工作中接收到的相关方关于负责任矿产供应链的与采矿、宽易、加工和出口情况有关的疑虑方面的信息。
第七条 申诉的内容
相关方对公司的供应链管理提起申诉时,该申诉需包含以下内容:
(一)包含申诉方的名称和联系信息,并由申诉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可以选择匿名申诉;
(二)具体说明向何种决定提起申诉及理由;
(三)附相关书面证据;
(四)具体说明在提出申诉之前采取了哪些步骤来解决问题;
第八条 申诉信息的分类
公司需对接收到的询问和申诉信息进行分类识别,申诉信息分为一般信息特殊/重要申诉信息、不予受理信息。
(一) 一般信息:相关方对公司负责任矿物供应链管理的咨询,供方的调查问卷等。
(二)特殊或重要申诉信息:管理不符合 RMAP 要求的信息:对公司的矿产采购涉及公司识别的高风险区域的信息;对公司的矿物采购不符合公司的供应链政策的信息。
(三)不子受理信息:琐碎的、恶意的、无理取闹的或似乎是为了获得竞争优势而产生的投诉;没有令人信服的客观证据支持的投诉。
第九条 申诉的处理
申诉处理小组应在收到申诉后 10 个工作日内确认收到申诉,在基于申诉是否符合关联原则的基础上确认接受或拒绝申诉。如果申诉被拒绝,应向申诉方提供书面解释,无需采取进一步行动。对特殊重要申诉信息由申诉工作处理小组在决定受理后 4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调查、审查和裁决。工作处理小组应尽最大努力在截止日期前完成工作。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需要额外的时间。工作处理小组应采取合理措施,包括召开一次或多次会议,必要时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汇报,以作出合理决定。此类措施包括:咨询专家、请求申诉方或其他人提供更多信息,申诉方不合作可被视为终止该程序的理由。小组应协商一致决定是否中止申诉程序。申诉决定以书面形式传达给申诉方。
申诉决定包含:申诉决定是如何以及何时作出的任何新的建议以及申诉的记录。小组应将收到的申诉记录记录在公司内部登记表中。
申诉信息将纳入风险评估当中。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对申诉处理小组负责任矿产申诉控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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